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根据公安部《内地居民从事商务、培训、就业等非公务活动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暂行管理办法》的规定实行限额审批,签发《往来港澳通行证》和相应签注。签注名额主要用于北京市的纳税大户、出口创汇大户等规模大、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中的管理、业务、技术人员赴港从事经贸活动,兼顾确有需求的其他企业和机构。
三、申请时须履行的手续:须申请人本人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、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:
(一)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,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(户口卡须正反两面复印,复印件规格为16开纸,下同);
(二)提交填写完整、经过主管单位审核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(黑白或彩色,32×40mm)的《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》(一式两份)和《商务、培训、就业等签注申请表》,并提交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照片两张;
(三)提交与前往香港事由相应证明;
(四)提交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;
(五)凡申请人已有《往来港澳通行证》的,申请时,须提交原证件。
四、与前往香港事由相应的证明是指:
(一)签订合同或者参加招标、投标的,交验协议意向书、合同草本或者参加招标、投标通知书,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;
(二)检验、监装设备、货物的,交验进口、出口设备、货物合同副本,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;
(三)参加展览会、交易会的,交验邀请书或者通知书,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;
(四)解决索赔问题或者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的,交验参加仲裁、诉讼通知书,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;
(五)应邀从事商务、科技考察的,交验商务、科技考察邀请书,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;
(六)到港接受培训、应聘到港就业的,交验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,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。
上述证明材料是外文的,需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翻译单位翻译成中文。(待续)